被告以大量漂白劑 清除妻DNA及屍體惡臭
控方指被告不僅肢解妻子身體,更冷血地精心消滅犯罪痕跡,顯示他犯下的殘暴罪行,十惡不赦。
根據控方的書面陳詞,黃敬浩被捕後,曾引領警方到數個地點,並在其住家廚房拿出一把剁肉刀交給警方;法醫證實由於這把刀沉重和鋒利,因此可能是死者被斬首的兇器。
黃氏的藥房是位於成邦江市區的店屋底樓,他和妻子及兒女則居住在店屋3樓單位。
控方指出,黃氏於2018年2月28日,詢問藥房其中一名職員莉莉蘇艷蒂(第14名控方證人)有否聞到異味;後者指有聞到一種類似屍體腐爛的氣味。黃氏接著告訴職員,他要用漂白劑清洗藥房後方。
控方說,黃氏在接受警方問話時,曾質問警方為何逮捕他,因為沒有脫氧核糖核酸(DNA)證據存在,意味他知道在用漂白劑清洗,警方無法從其住家找到存有DNA的證據。
控方指出,警方調查團隊當年進入案發現場後,就聞到強烈的漂白劑味道,而化驗師證實,警方在此案充公的漂白劑產品,可消滅人類DNA。
「上訴人是一名藥劑師,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幹什麼,他用3瓶漂白劑掩蓋(死者屍體在住家散發)惡臭味。」
控方指黃氏不僅肢解妻子身體,更冷血地精心消滅犯罪痕跡,顯示他犯下的殘暴罪行十惡不赦,因此應被判處死刑,才能體現其罪行的嚴重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