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於他母親的考慮,我也提出了我的解決方案。
第一、雖說是再婚,但我兒子不一定非要住在他們家。我們兩個人的房子都在市區,是相鄰的兩個區,搭捷運一個小時多一點。我可以周末回家照顧我兒子,他可以周末帶著女兒回他母親家裡,互不干擾。
第二、再婚後我跟他可以各自拿出1萬塊錢,用於再婚後的共同家庭開支,剩下的錢歸各自自由支配。
他母親不同意,覺得我婚前考慮的太多,不是誠心誠意過日子的。在她看來,我就應該跟我兒子劃分清楚,帶著我的房子,我的薪水嫁到他們家,照顧他們的女兒,照顧他們老的老,小的小。
我四十,他四十二,再婚後是肯定不會再生孩子的,而且他是醫生,家裡的家事什麼肯定是我承擔的更多。我個人認為再婚我是不占什麼便宜的。假如雙方是真誠的,願意接納一切跟對方過日子的,可以再婚,我也是衝著過日子去的。但如果你們算計我,還說我分得清楚,那我覺得這個再婚沒必要。